散見戰國秦漢簡帛法律文獻整理與研究(出版書)約33.7萬字精彩免費下載/最新章節無彈窗/李明曉/趙久湘

時間:2024-09-04 03:38 /免費小説 / 編輯:元芳
主角是簡文,洞庭,陽陵的小説是《散見戰國秦漢簡帛法律文獻整理與研究(出版書)》,是作者李明曉/趙久湘寫的一本驚悚、鐵血、機智小説,情節引人入勝,非常推薦。主要講的是:(23)城旦:秦漢刑名。“城旦”、“舂”,《漢舊儀》:“城旦者,治城也;女為舂,舂者,治米也,皆作五歲。完,四歲。”《漢書•惠帝紀》:“入罪當刑,及當為城旦舂者...

散見戰國秦漢簡帛法律文獻整理與研究(出版書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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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散見戰國秦漢簡帛法律文獻整理與研究(出版書)》試讀

(23)城旦:秦漢刑名。“城旦”、“舂”,《漢舊儀》:“城旦者,治城也;女為舂,舂者,治米也,皆作五歲。完,四歲。”《漢書•惠帝紀》:“入罪當刑,及當為城旦舂者,皆耐為鬼薪粲”,顏注引應劭曰:“城旦者,旦起行治城。舂者,人不豫外徭,但舂作米。皆四歲刑也。”

(24)完:“完”為古代刑之一,因其只罰役而不傷肢,故曰“完”。《虎地秦簡•法律答問》簡84有:“士五(伍)甲鬥,拔劍伐,斬人髮結,可(何)論?當完為城旦。”

(25)釋文原簡號標為9+130,實為 109+130,據《上孫家寨漢管墓》圖版88 改。

(26)循行:巡視。

(27)曲:漢代軍事編制之一。西漢軍隊的編制大上如下:大將軍統帥五部,部有校尉、司馬。部下有曲,曲設軍侯、千人;曲下為屯,屯設屯,屯下為隊,隊設隊率、隊史,隊下為什,什有什;什下為伍,伍設伍:犯。行:指擾、衝、攪排列整齊的軍陣行列,為軍事用語。

(28)軍尉:校之官。

(29)此句當為:“伍行,伍斬;什行,什斬……”

(30)甲首:(敵方)帶甲士兵的首級。此處是講對臨陣脱逃士卒的懲處及對抓獲逃亡士卒者的獎賞。

(31)環顧目:眼睛四面環視。北;敗逃。

(32)蠟:錯。

【參考文獻】

1.國家文物局古文獻研究室、大通上孫家寨漢簡整理小組:《大通上孫家寨漢簡釋文》,《文物》,1981年第 2期,第 22~26頁。

2.朱國炤:《上孫家寨木簡初探》,《文物》,1981年第2期,第 27~34 頁。

3.李零:《青海大通縣上孫家寨漢簡小議》,《考古》,1983年第 6期,第 548~553 頁。

4.建鋼a:《青海木簡與漢代軍隊》,《文博》,1986年第1期,第43~50頁。

5.建鋼 b:《漢代軍法內容新探——談青海省大通縣上孫家寨漢墓木簡札記》,《青海社會科學》,1986年第 4期,第74~78頁。

6.陳公、徐元邦、曹延尊、格桑本:《青海大通馬良墓出土漢簡的整理與研究》,

《考古學集刊》第五集,北京: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,1987年,第293~315頁。

7.李均明、何雙全:《散見簡牘輯》,北京:文物出版社,1990年,第31~43 頁。

8.青海省文物考古研究所:《上孫家寨漢晉墓》,北京:文物出版社,1993年,第186~194 頁。

9.《中國簡牘集成》(青海省卷)〔標註本〕,蘭州:敦煌文藝出版社,2005年,第1361~1372 頁。

江蘇連雲港市花果山出土漢代簡牘

〔解題〕

1978年7月,江蘇連雲港市花果山下雲台磚廠附近出土13枚可辨成文的漢代簡牘,1~12 號為木牘 ,13 號為竹牘。其中1~6號木牘 為法律文書,1號木文意相對完整,其餘則殘泐甚多。1號13釐米、寬 5.8釐米;2號4.2、寬5 釐米;3號6.2釐米、寬4.5釐米;4號4.5釐米、寬8釐米;5號4釐米、寬7.5釐米;6號2.6釐米、寬5.5釐米。據木牘所載支紀,木牘所記事件應發生於漢哀帝元壽二年(公元1年)。

〔簡文〕

榮成裏徐譚十月十四甲辰□□以刀西裏孫宣利□桑未宣(1)梁裏徐豎十月十七丁未賣刀,□刃共傷(2) 何十八〼⏌ (3);永昌裏未毋,十一月二人侍□,□刀刃□傷 裏徐二〼;⏌不知何人,十一月六乙丑夕,以刃傷利成裏孫子游□頰(4)頭〼⏌。□ 強盜所□湖暮敞子皂一筴(5)十七,俞君孫皂錢五十□〼⏌,卿(6)錢百一十,並直三千四百。牘1

〼□聞黑去(7)□□□〼_〼□□武坊未然而□□□⏌□幸會大□賞□⏌□請猥毆□□苦至自殺□□所疑有起居而猶殿之□□令相對□⏌牘2

〼□曰大邦新至〼⏌〼已□曰開者卒卒縣賦□ □未府曰□□黠犯□至不

〼⏌〼□曰吏驗事不□人〼⏌〼□良民□盜賊。 牘3

〼大□已〼⏌□□以宿過□〼⏌〼年入開尉摘⏌〼捕□□□□□〼⏌〼望]□明□功竝(8)仄□曰多〼⏌〼盡十一月盜賊文〼⏌〼□牘4

〼□□□□□⏌〼□歸(9)行遣□〼〼⏌故鄉里吏門□〼⏌〼□賦□犯□〼⏌〼□酒行家法有□〼⏌〼⏌〼⏌〼□□□□大門□□昌裏〼□□有□□⏌牘5

〼人輸府(10) 〼⏌〼五人輸下邳(11) 〼⏌〼十三人輸□⏌〼⏌〼十人盜〼⏌〼□人□□〼⏌牘6

〔校注〕

(1)未宣:李均明、何雙全(1990)疑為“朱宣”。下文“未毋□”疑作“朱毋害”。

(2)同牘有“以刀”、“以刃傷”,故可據文意補為“以刃共傷”。

(3)十八〼:張廷皓(1984)指出秦漢法律文書中統計創傷的量詞為“所”字,故“十八”應為“所”,即十八處。

(4)頰:李洪甫(1982)釋為“賴”,張廷皓(1984)指出應作“頰”,指面旁。

(5)筴:即“篋”,竹笥,內多放物。

(6)卿:李洪甫(1982)作“鄉”,張廷皓(1984)指出應作“卿”,為被盜人的名字。

(7)黑去:黠,狡猾。牘3有“點犯”,指狡猾的犯人。

(8)竝:張廷皓(1984)認為似從從支,當為“效”字,“徵驗”、“考”。審圖版,左右皆為“立”,故不取。

(9)歸:李洪甫(1982)作“漏”,一字《中國簡牘集成》(江蘇省卷)(頁 1856)指出似為“君”。

(10)輸府:指審理案件,判處若犯人到官署去。

(11)下邳:屬東海郡,今江蘇睢寧西北。《漢書•地理志》:“東海郡……縣三十八:郯、蘭陵、襄賁、下邳、良成、平曲、戚、朐。”

〔説明〕

因2~6號木牘殘渤過甚,故只標點1號木牘,其餘照錄釋文。

【參考文獻】

1.李洪甫:《江蘇連雲港市花果山出土的漢代簡牘》,《考古》,1982年第5期,第476~480 頁。

2.張廷皓:《江蘇連雲港市出土的漢代法律版牘考述》,《文博》,1984年第3期,

第29~32,82頁;又載王子今、建鋼等編:《紀念林劍鳴授史學論文集》,第265~274頁,北京: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,2002年1月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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散見戰國秦漢簡帛法律文獻整理與研究(出版書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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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李明曉/趙久湘 類型:免費小説 完結: 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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